10.3969/j.issn.1009-8038.2010.01.021
对共同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林业行政处罚
@@ 2003年10月7日,介付超等8人以5900元的价格购买文峰乡潘齐庄村于栓紧位于村东荒地的杨树9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进行了采伐.同日,舞阳县森林公安局派出所以介付超等8人无证采伐属盗伐林木行为为由对该8人予以刑事拘留.10月22日,舞阳县公安局下公撤字(2003)1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对介付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违法行为、林业、公安局派出所、林木采伐、刑事责任、刑事拘留、盗伐林木、撤销案件、杨树、森林、价格、荒地
DF7;S75
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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