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8038.2009.04.019

森林公安执法中一些特殊案件的法律适用

引用
@@ 一、伪造、买卖林业票证案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伪造、倒卖野生植物采集证;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等行为,<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林业部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都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森林法、公安执法、案件、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伪造、实施条例、林地权属、保护条例、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行政法律责任、木材运输证、权属争议、林业、法律适用、倒卖、处理办法、狩猎证

D92;D9

2009-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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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

1009-8038

32-1610/D

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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