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09.02.013
论对被盗伐林木的法律适用完善
@@ 在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中(盗伐林木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盗伐的林木应当返还被害人,故刑事案件不存在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如果被盗伐的林木在未被变卖和加工使用的情况下,就要对被盗伐的林木作出处理.
盗伐林木、法律适用、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财物、被害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合法财产、犯罪分子、处理、处罚案件、违禁品、行政、刑法、问题、讨论、上缴、挪用、加工
D92;S75
2009-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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