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8038.2007.01.016

涉林案件中代理行为的责任问题

引用
@@ 人们通常认为,在采伐林木前,应由林权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少代办证件或是约定办证的情形.如果在此情况下发生非法采伐林木行为,应该如何追究责任呢?譬如,2006年1月,木材经营者何某与前湾村村民李某达成协议:李某将自家责任山上的560株松树(用材林)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何某办理.何某在付款后即雇人采伐,采伐林木蓄积57.2 m3.经查,何、李二人林木交易没有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何某组织采伐林木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确定处理意见之前,我们先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案件、代理行为、林木采伐许可证、责任、林权变更、非法采伐、登记手续、处理意见、用材林、经营者、组织、追究、证件、协议、松树、木材、交易、价格、付款、代办

D9 ;F8

2007-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5-3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森林公安

1009-8038

32-1610/D

2007,(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