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8038.2006.06.019

谈林权交易案件中的责任问题

引用
@@ 在林权交易中,由于一些地方对林权交易规定不熟悉,或者操作程序不规范,致使林权交易行为在法律意义上不能生效.在处理与之相关案件时,往往就会发生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并且会造成执法办案人员的迷惑.譬如:2005年9月6日,某县某镇李家湾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将本村集体一处500亩的山场(用材林地)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李某经营20年,山场现有林木归李某所有.2006年1月3日,李某又以合同的形式,将该片山场林木所有权和20年林地使用权以2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镇居民张某.李家湾村委会、李某、张某之间的林权交易行为均未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1月10日,张某组织人员到该山场无证采伐林木63立方米.此案该如何区分责任,又该如何定性呢?下面,我们就此作一个简略的分析,分析中所涉及的有关林权交易设定为<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林权交易、案件、交易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林木所有权、村委会、林地使用权、主管部门、执法办案、人员、签订合同、林权变更、价格、法律意义、登记手续、操作程序、森林法、立方米、组织、转让

D6(中国政治)

2007-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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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

1009-8038

32-1610/D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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