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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38.2006.01.015

对盗伐林木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点看法

引用
@@ 近年来,全国各地盗伐林木案件时有发生,使森林资源遭受极大破坏,严重影响了我国林业监管秩序.对此,198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及刑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的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予以严惩.

盗伐林木罪、行为构成、转化、森林资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有为目、最高人民法院、数额较大、滥伐林木、砍伐、监管秩序、保护森林、案件、自留山、森林法、集体所、应用、刑法、林业、解释

S76(森林保护学)

2006-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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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

1009-8038

32-1610/D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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