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01.01.017
是一罪还是数罪?
@@ [案情简介]
王甲,男,23岁,某非林区县村民.1999年4月,王甲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自留山杉木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期限为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当年5月,王甲先后3次在自留山上实际采伐杉木40株,折合立木材积17.5立方米.后见王乙自留地上的杉木与自家杉木大小差不多而生偷砍之念,便于当年6月10日、28日先后两次在王乙自留地上砍伐杉木5株,折合立木材积2.6立方米,价值1000余元.王甲偶然发现周某承包的集体林中有几株被暴风吹歪的楠木(作有标记,归集体所有).王甲知道楠木是珍贵树木,要经特批才能砍伐,但认为已被风吹歪,"捡"几株不会有事,便于同年7月5日砍楠木6株,折合立木材积1.5立方米.王甲将偷砍的杉木、楠木于当年11月销往外地,获赃款12000元.
杉木、立木材积、立方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楠木、采伐许可证、自留山、自留地、珍贵树木、砍伐、有标记、集体所、集体林、采伐期、赃款、林区、价值、承包、案情
S7 ;S79
2004-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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