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408.2012.07.014
建立水行政执法联合运行机制的法律思考——以江苏省水行政执法实践为例
河湖的流域性特点决定了对其的保护与管理涉及众多的行政区域、行政层级、行政部门,水法律法规对于水资源管理尽管规定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在“流域与区域”“流域内层级”“区域内层级与部门”间并没有“责、权、利”的具体界定,必然导致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陷入窘境.本文试图依据水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水行政执法实践,撇开“流域、区域、行政层级、行政部门”的束缚,建立水行政执法联合运行机制,以维护河湖之健康生命.
水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联合执法、流域、江苏省
D630.9+TV(253)(国家行政管理)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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