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408.2005.08.011
对长江中下游干流有关省市拍卖可采砂区采砂经营权的思考
可采砂区采砂经营权的拍卖中,其高买受价与现场监管间矛盾突出,采砂业主不可能或难以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获取盈利,由此引发采砂许可、现场监管等一系列相互关联且较深层次的矛盾和冲突.采砂许可应坚持社会效益和公共安全优先、不追求盈利、与现场监管统一考虑和综合指标优胜等原则.
河道采砂、采砂许可、拍卖、监管、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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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85(治河工程与防洪工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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