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408.2004.07.008
行政不作为在水行政管理中的表现及对策分析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不履行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状态,严重背离了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构成行政不作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二是行政主体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三是行政主体在程序上逾期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从水行政管理的现状看,在水行政立法、执法、工程管理三个方面有行政不作为的表现.从水行政主体的角度,提出了控制行政不作为的对策:一是树立责任行政的意识;二是明确行政职权职责;三是加强依法管理基础工作;四是强化水工程管理;五是健全各项执法责任制;六是完善水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不作为、水行政管理、表现、对策
4
D922.11(中国法律)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