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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408.2003.09.013

农业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对策思考

引用
@@ 1引言 2000年7月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水费已经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凡目前仍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根据上述规定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以减轻农民负担".

农业水费、经营性收费、灌区工程管理

3

F407.9(工业经济理论)

2003-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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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展研究

1671-1408

11-4655/TV

3

20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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