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23.02.015
论农地规模流转界定及其风险的法律防范
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农地符合农地规模流转界定的基础维度和价值维度,实践中存在以农业企业为主体的出租模式、以合作社为主体的入股模式和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内外流转相结合模式.在农地规模流转过程中因农地公有制与农地私权的矛盾、农业弱质性的特点和政府的不当参与,产生了农地流转违背自愿原则、流入主体违约和农地公益遭受破坏等类型的风险.对此,应规范政府回归服务、引导和风险防范及化解的主体定位,通过私法之担保制度加强农地规模流转债之法律关系,并构建农地规模流转履约保险制度以分散风险.
农地规模流转、实践模式、风险类型、成因、法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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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XFX007
2023-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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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