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20.06.009
国有林区的特征事实与"公共地"问题释析
本文对国有林区具有的公共性、契约性、代际分配性等特征事实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国有林区长期存在产权主体虚位,责任主体缺位,责、权、利错位,从而使国有林区具有明显的"公共地"产权特征,具体表现在管理层、作业层和外部因素等方面,这种产权特征已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区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国有林区生态生产生活实现良性互动.
国有林区、特征事实、公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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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6.2(中国农业经济)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青海的实践研究";青海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祁连山国家公园共建共治共享治理体制研究";青海省社科基金项目"青海省生态文明差异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实证研究"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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