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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106.2020.04.018

民法视野下海商法"责任限制"丧失条件之分析

引用
对于海商法中"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法律对单位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相同.与民法"重大过失"相比,在我国,海商法"明知而不为"与民法"应知而不知"尽管在文本表述上有所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采纳同一标准,即"客观标准";但英美法国家对"明知而不为"依然采纳不同于民法的"主观标准",际运人责任限制较难被打破.相比之下,我国法院的认定标准更为科学.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应当进一步借鉴民法"重大过失"制度,在原有责任限制丧失条件"故意或明知而不为"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应知而不知".

责任限制丧失、明知而不为、应知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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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本文为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重点课题"上海邮轮文化培育与法律保障研究"省部级重点课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专项课题"长三角自贸区航运政策联动与创新研究"省部级重点课题;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WTO框架下中国自由贸易港法律创新研究"

2020-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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