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监督与救济
行政立法不作为就目前而言还尚未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由于行政立法主体拥有过大的立法裁量权,往往容易滋生腐败,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授权的立法机关和被授权的行政机关监督也不到位,这就导致了目前社会所存在的执法机关无法可依而公民又缺乏表达诉求渠道的局面,长期以往,对立法公信力也会产生不小的破坏.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有权在自己的权利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依据法律取得赔偿的内容,但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却未将行政立法不作为纳入受理范围.需要对现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强化责任监督,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赋予公民一定的立法请求权,这既是解决行政立法不作为问题的措施,同时也是对于宪法规定和精神的贯彻.
利益诉求、自由裁量权、度量标准、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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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甘肃政法学院2016年度校级智库项目"甘肃省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审判研究"2016XZK02
2018-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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