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渊源 ——以《民法总则》第十条为中心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我国民法的正式渊源有法律和习惯,这里的"法律"应系广义上的制定法而言,"习惯"则指习惯法.除了这两大正式法源,我国民法渊源的类型还应包括国际条约、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民法总则》第十条法源制度规定的亮点是明确了习惯的地位,取消了国家政策,其不足之处在于未将法理纳入其中,使得我国民法法源制度具有封闭性.在民法渊源具体内容的适用方面,法律规则应优先适用;无法律规则,应依习惯;无习惯,则依法律原则.
民法渊源、民法总则、习惯、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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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8-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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