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14.11.020
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界定
电子数据是信息化时代在证据领域的反映。对于这种新的证据类型定位,一直存在各种争议。由于中国《刑事诉讼法》是通过证据存在形式来划分证据的,因此,电子数据的内涵与外延均应当围绕这一标准进行。同时,在电子数据的认定上,应当区分证据能力认定与证明力认定两个步骤。在证明力认定时,电子数据还应当遵循补强证据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
电子证据、证明能力、证明力
D925.2(中国法律)
2014-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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