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14.11.019
举证时限制度的证成及体系化--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举证时限制度规定在第六十五条,由司法解释正式迈向法律的位阶。该制度自引进以来便备受争议,当下研究的重点是:一方面要正确理解与适用。探究制度的正当性,平衡制度内在的价值冲突。另一方面应认识现有规定的缺陷,再行完善。本文旨在证成举证时限制度;立足于诉讼程序整体,进行体系化修改;合理设计多元化失权缓和机制;确定法院释明的范围;由法院指定首次举证期限和协商确定补充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证成、体系化、失权要件、举证期限
D925.1(中国法律)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创新恶意行政诉讼应对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2400411308的阶段性成果。
2014-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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