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14.08.025
作为受害人的幼儿园幼儿的特殊保护研究
幼儿基本上不具有防卫能力,也不具有完全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加上幼儿园的封闭性,这就使得幼儿园的幼儿具有巨大的受侵害的潜在威胁。当前,中国的儿童福利正面临“三无”的尴尬局面,即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专业化人才,没有普及的儿童设施规划。由于幼儿和教师之间的特殊关系性,对幼儿园幼儿的保护又不能矫枉过正,否则将会破坏幼儿与幼师之间长期以来形成的伦理道德,从而对幼儿的成长极为不利。犯罪是一个多因素的综合作用过程,本文拟通过最近几年发生在幼儿园里面的典型案例进行追踪分析,从犯罪预防的多个角度探讨对幼儿园幼儿的特殊保护。
受害人、幼儿园、幼儿、保护
D923(中国法律)
201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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