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13.11.017
论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与劳动者职业稳定权保护
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职业稳定权缺乏保障并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更非用人单位的刻意追求。在中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和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中国不具备不定期劳动合同为本位合同的条件,但要尽可能地减少短期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逐步在中长期劳动合同为主流的情况下扩大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应打消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凝固化的疑虑,放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条件,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保障企业的用人自主权,进而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
劳动合同期限、职业稳定权、解雇、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D922.5(中国法律)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助,课题名称“和谐劳动关系视野下的劳动者职业稳定权研究”,项目编号11CFXJ05。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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