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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106.2012.06.031

婚姻自由的伦理合理性及其限度——基于黑格尔思想资源的研究

引用
婚姻自由凸显了个体的自主性与自决性,其逻辑前提是意志自由,具有意志自由的“我”之所以能够成为婚姻家庭中的“我们”,其内在规定性是“爱”。“意志自由”与“爱”构成了婚姻自由不可或缺的两个逻辑前提。然而婚姻自由中的个体主观性正在消解自由本身的伦理合理性,并错误地将婚姻自由本质归结为性自由、契约自由或者单一性的偶然的爱,从而使婚姻家庭生活陷入危机。婚姻自由的合理性限度在于:个体对家庭的伦理认同。黑格尔的家庭伦理思想为此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资源。

婚姻自由、伦理认同、爱

B82-0(伦理学(道德哲学))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伦理学研究”201lSJB720005;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当代水伦理的生态哲学基础研究”SJ2010[2]-37

201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3-9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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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106

62-1110/C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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