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12.03.025
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及其当下隐喻
哈贝马斯以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建构,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和社会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进行学理的批判。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为缓解或消解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张力关系提供了"哈贝马斯式"的理论出路,即哈贝马斯所建构的用以摆脱市场崇拜或国家崇拜"两难处境"的法律范式。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关照在于,实现非建制化的意见或意志形成过程与建制化的意见或意志形成过程在程序过程和交往形式层面的"耦合"。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内里的"问题意识即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当下的隐喻意义。
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社会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法律的合法性
B089.1(哲学流派及其研究)
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10AFX001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