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11.11.040
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论康德哲学的两种理性法则
康德哲学的能动性体现在"为自然立法"的自我意识和"为自己立法"的自由意志两个方面。前者属于理论理性,适用于现象界;后者属于实践理性,适用于物自体。尽管康德用目的论来调和两者,使前者从属于后者,但总体上他将两种能动性割裂开来,使其被严格地限制在各自的领域,这一方面调和了经验论和唯理论的矛盾,另一方面却带来了认识主体与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之间更大的矛盾。
自我意识、对象意识、自由意志、绝对命令、目的论
B516.31(欧洲各国哲学)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8-1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