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11.04.026
论医疗过失罪与刑的改良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救济性、高度风险性、高度专业性的特性.在类罪设置方面,"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所有罪名应该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分离出来,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增加医疗机构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将有利于医疗机构的自律,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在刑事责任方面,宜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在刑事程序方面,宜鼓励刑事和解,并设立暂缓起诉制度.
医疗过失、前科消灭、风险社会、暂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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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刑法)
2011-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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