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11.01.017
刑事和解的市(公)民社会基础
刑事和解在人类历史上之所以时隐时现,时强时弱,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二者博弈互动的结果.随着市民社会的孕育发展壮大,市民社会内在固有的自由、民主、平等、宽容精神必然催生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因契合了市民社会的自由、民主、平等、宽容精神,又加快了市民社会建构的步伐,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在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除了尽快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外,当务之急要转变国家职能,淡化报应观念,并使人权观念深入人心.
刑事和解、市民社会、公权力、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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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4(诉讼法)
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AHSKF07-08D65
201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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