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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106.2009.12.025

论《刑法》第262条之二的保护法益

引用
<刑法>第262条之二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犯罪.将这种新增的犯罪设置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不妥,其保护法益不成当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而应当是一种社会管理秩序.为了充分此种犯罪的立法价值,在类罪归属上应将其纳入<刑法>分则第五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

法益、人身权利、社会秩序、组织、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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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0-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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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106

62-1110/C

24

2009,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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