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06.03.034
教唆犯之定性:主犯、从犯抑或兼而有之
中国刑法学界对教唆犯的定性,主流的观点是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即教唆犯所起的作用如果比实行犯大,教唆犯就作为主犯处罚,反之,就作为从犯处罚.同时,这种观点也被我国的刑法典所采纳.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无论是在我国刑法的历史上,还是在西方的诸多理念中,对教唆犯都是按照主犯来处罚的.而本文的作者也持这样的观点,其理由将在下文中详述.
教唆犯、造意犯、间接教唆、教唆未遂、共犯独立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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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2006-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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