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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106.2006.03.032

论民事法律行为命名错误

引用
法律行为是大陆法系(尤其指德国法系)各国的民法及其理论中的一个极其抽象却又十分重要的法学概念.但由于其汉字字面意思丰富而被有意无意的歧解甚至混用,尤其在被加上"民事"二字以区别于其它法域之法律行为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就已经使法律行为这一民法术语变质.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命名是错误的.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错误

21

DF51(民法)

2006-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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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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