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05.03.047
代位权制度之传统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变化
债权人代位权应是一种形成权,我国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但在比较法上,该客体尚可能包括物权请求权等其他权利,何种权利能够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主要由为共同担保这一代位行使目的来决定.根据代位权诉讼的结果决定判决的既判力是合理的,对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有利的.我国法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已突破了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
代位权制度、债权保全、债务担保、比较评价
20
D923(中国法律)
2005-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