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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106.2004.06.035

荣誉权之否定

引用
荣誉上升为权利,是立法者有意识的安排,而不是对现实固有权利的确认.立法上的 原因,一方面是翻译前苏联民法及其理论的讹误,将其名誉权译成荣誉权,进而被我们"借 鉴";另一方面则是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授予荣誉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经常性和广泛性 ,因而被误认为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取消荣誉权是今后民事立法的正确选择.

荣誉、名誉、荣誉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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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2005-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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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106

62-11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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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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