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106.2003.03.018
挪用公款罪若干疑难问题辩析
挪用公款罪是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 1979年的刑法典未作规定,1997年刑法典将该罪纳入其中.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应是其构成的必备条件,不能将私有公司、企业视为个人,注意区分营利活动与违法活动之界限.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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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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