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873.2009.05.010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目前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过干原则和笼统,在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国家应当成为赔偿主体,国家侵权行为可适用民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成为受偿主体.建议修改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当前的国际环境.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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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2010-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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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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