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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873.2009.05.010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引用
目前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过干原则和笼统,在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国家应当成为赔偿主体,国家侵权行为可适用民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成为受偿主体.建议修改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当前的国际环境.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人和其他组织

21

DF5(民法)

2010-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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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009-4873

13-1285/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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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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