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972.2023.01.0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赋予政府索赔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肩负的环境监管职责,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延伸.为了解决因立法缺位和相关政策性规范模糊带来的现实困境,进一步完善与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将索赔主体的范围扩大至区(县)政府,适用范围放宽至"存在损害结果并需要修复或赔偿",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力,排除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加强监督保证赔偿范围涵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现实困境、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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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
2023-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