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972.2022.01.010
论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罪的设立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虽为规制体育赛场上滥用兴奋剂行为而增设了妨碍兴奋剂管理罪,弥补了法律漏洞,但仍未将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围之内.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行为不属于自损行为,其妨害体育公平竞争,玷污体育精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制裁的必要性.同时,帮助行为正犯化中需对正犯科刑等理论都证成该行为应当入刑.故建议设置独立的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罪,将其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可表述为:"运动员故意非法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妨害体育公平竞争,玷污体育精神,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兴奋剂、运动员、自损行为、妨害体育公平竞争、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制裁
24
G803(体育理论)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重点项目;河北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项目
2021-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