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972.2021.04.013
非破产、解散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研究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度,赋予了股东极大的出资自由,却给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当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将视线聚焦于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此种情形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公司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责任能否加速到期这一问题的争论.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不支持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出资责任;然而,从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三方利益关系的角度考虑,在公司非破产、解散情形下引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以及公司资本充足,从而在认缴制之下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因此更具有正当性.
认缴制;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非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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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22-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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