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1972.2021.01.016

论我国决议行为意思的产生

引用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决议行为存在不少争议.应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以意思表示为中心探讨决议行为.决议意思表示主体应限定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按意思构成与指向等因素分别认定决议行为的性质.决议行为的意思表示主体不是团体成员而是团体本身.决议行为不当然构成法律行为.团体实施单方行为这类仅需单一决议意思就能成立的行为时,决议属法律行为;决议系团体参与的需双方、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时,决议不是法律行为而只是该行为中的意思或意思表示.因此,决议构成团体意思的产生方式,但其表示可能通过决议完成,也可能通过法定代表、职务代理等制度另行完成.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决议行为

23

DF51(民法)

2021-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2-9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石家庄学院学报

1673-1972

13-1366/Z

23

2021,23(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