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972.2020.02.010
贪污罪定罪数额争议反思与动态化重构
2016年“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将贪污罪定罪数额具体规定为30 000元,引起学界争议.反对提高的降低说理论观点虽然看到了影响贪污罪定罪数额的其他因素,但没有充分认识到主要侵犯财产法益的贪污罪定罪数额的经济水平决定问题.赞同提高的提高说理论观点则值得赞同,但是却没有进一步认识到经济发展水平对贪污罪社会危害性量上的浮动问题.因此以动态化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定罪数额标准既弥补了经济水平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量上的差异,也符合灵活化的立法趋势,立法技术问题也可以得到合理解决,当是现下的应然之选.
贪污罪、降低说、提高说、定罪数额、动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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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392(法学各部门)
2020-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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