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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972.2018.05.018

论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同一法律关系"

引用
留置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债务担保方式,在市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域外大陆法系将民事留置权界分为物权性留置权和债权性留置权,以牵连关系为路径进行建构.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留置物应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该限定过于严苛.借镜域外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法制发展脉络,我国民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将"同一法律关系"向"牵连关系"扩张.同时,在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中,亦应对商事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进行反思与重构.

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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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8-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7-1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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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报

1673-1972

13-1366/Z

20

201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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