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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972.2018.02.022

大数据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初探

引用
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大数据交易日益普及,并逐渐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与此同时,大数据企业通过合并对市场进行垄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大数据企业的特殊盈利模式颠覆了营业额计算的传统路径依赖,大数据企业的用户锁定效应增加了合并审查标准的确定难度,大数据企业的动态竞争市场结构模糊了申请审查标准的时间边界,造成了对合并制度的巨大冲击.应进一步细化大数据企业合并申报的标准,严格追究未依法进行申报之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大数据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

20

D922.294(中国法律)

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YC2017-S266

2018-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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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报

1673-1972

13-1366/Z

20

201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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