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1972.2017.01.024

论“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利性质

引用
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次创新。“三权分置”改革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财产属性有机契合。在学术理论界,将土地承包权界定为“成员权”和“物权”、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债权”和“物权”的观点不一,正确界定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是进行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必然要求。以价值取向和功能目标为标准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定性为用益物权,才会更好地完成土地制度的改革,实现土地效用的最大化。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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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1(经济法、财政法)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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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报

1673-1972

13-1366/Z

19

201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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