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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范围

引用
民间纠纷应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成为民间纠纷的主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应当以生效的判决或者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追诉程序作为认定前一次犯罪的标准.对于“渎职犯罪”,应该作广义的理解,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也应当列为渎职类犯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的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应当对公诉案件的和解适用范围进行限制.

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范围

16

D915.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施问题研究”12XFX015;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案件范围研究”2012-XZYJS211

2014-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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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报

1673-1972

13-136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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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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