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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972.2013.02.008

中国宪政框架下的劳动权保障研究——以历部宪法中的劳动权条款为分析对象

引用
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家有承认并采取适当步骤和必要措施以全面实现劳动权的义务.1949年前,历部宪法都对劳动权作出了规定.1949年后,我国对劳动权的保护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民劳动更多是对国家的一种“义务”和“责任”,择业自由并没有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障;第二个阶段,随着1982年宪法的制定及其历次修正,我国对劳动权的宪法保障已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但平等就业、自由择业、组织工会权以及劳动安全等问题依然未能在宪法层面得到明确.在未来的修宪中,建议取消劳动作为宪法义务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对劳动权的保障范围,并从立法、行政、司法各个环节完善我国劳动权利保障体系.

宪法、劳动权、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权义复合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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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5(中国法律)

201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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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72

13-136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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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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