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972.2009.05.019
国际侦查合作主体基本问题原论
国际侦查合作主体的构成包括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两大方面:前者指适于国际侦查合作的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的社会存在:后者指获得调整国际侦查合作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认同.尽管自然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在法学界仍有争议,自然人不能成为国际侦查合作主体却是不争的事实.国际侦查合作的执行主体对于国际侦查合作主体而言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论范畴.从当代国际关系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来看,国际侦查合作的主体应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某些国际社会承认的地区,三者均属于当代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侦查合作、主体、执行主体、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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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国家行政管理)
2009-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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