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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972.2007.02.015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女性财产继承权问题

引用
女性财产继承权是女性权利的核心问题.在1926年以前,女性一般没有财产继承权,女儿只有获得妆奁或父母赠与的权利;妻子只有夫故后,代幼子管理财产的权利.南京民国政府时期,经过各方努力,女性终于获得了相当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必然有相当的距离,如果社会经济状况和社会风俗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女性往往无法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民国南京政府、女性、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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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6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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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报

1673-1972

13-1366/Z

9

20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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