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972.2007.01.009
GATT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辨析——以我国的第一例被申诉案为例
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首先要确定是否总协定所指的利益,其中GATT1994第Ⅰ条第1款里"第Ⅲ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事项"应适用第Ⅲ条的例外规定;其次要确定这种利益是否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了其他成员方,这种利益不应附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条件,成员方不得以企业的商业选择作为抗辩;再次,这种优惠应当给予所有缔约方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应当从产品的特性,以及消费者的认知来判断.
最惠国待遇、适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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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5(法学各部门)
河北师范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W2004Q11
2007-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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