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972.2003.05.009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一般遵循法定原则;在行政立法上,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种诉讼体制严重妨碍了公司政治权利的保护.建议顺应大多数现代国家简化司法审查形式、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发展趋势,对行政受案范围采取非法定原则,将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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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中国法律)
200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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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