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所有”抑或“公产”:寺庙财产权属形态的历史考察
我国目前关于庙产的政策文件将其主要界定为“社会所有”.解决当前庙产权属难题的关键切入点就在于如何理解“社会所有”.自清末民初之庙产兴学,始有庙产的公共性与公产化问题.但彼时庙产的公共性具有多元含义,包括宗族之公、村社之公、行政之公、财团之公等.寺庙僧团的组织形式植根中国传统社会,深受宗法制影响,并形成以师徒传承为纽带的拟制宗族.庙产也与传统宗族财产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譬如特殊“共有”、限制处分等方面.我国现行政策对庙产“社会所有”的界定并非完全忽略法权概念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实是出于对传统庙产权利形态的历史尊重与现实考量,而这也正是未来立法调整寺庙财产所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庙产、寺庙、宗族、族产、社会所有
D923.2;K27;D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