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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监管程序研究

引用
@@ 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形成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面预防与监控机制.但是在缺陷产品监管方面,程序性立法却远远滞后于实体性立法,在没有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情况下,监管程序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影响了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与效率性.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从缺陷产品的早期监控预警机制、缺陷确认与缺陷评估、分级、召回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方面对缺陷产品的监管程序进行了分析.

缺陷产品、产品监管、监管程序、行政程序立法、制度供给、预警机制、行政处罚、现行制度、缺陷确认、缺陷评估、权力行使、监控机制、监督机制、产品质量、补救措施、正当性、效率性、实体性、程序性、滞后

F7(贸易经济)

2008-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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