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698.2018.08.007
从著作权法看团体标准版权及团体标准版权制度设计
本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我国团体标准的著作权(也称版权)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团体标准具有版权、团体标准的版权归社会团体所有、在使用团体标准的时要获得社会团体的版权许可.结合国际标准组织版权处置的规则,指出我国社会团体在设计其团体标准版权政策时应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团体标准版权政策,在团体标准文本上注明版权声明,明确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属、团体标准版权保护的范围、团体标准起草人关于团体标准版权的权利和义务,并区别对待团体标准版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社会团体、团体标准、著作权、版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项目"团体标准化"572018B-6052
2018-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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