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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取得的社会本位机理——基于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证成

引用
一、引言 水资源是人类共同的天然物,重要性不言而喻.同大多数国家立法例一样,我国《宪法》(第9条)、《水法》(第3条)将水资源归属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同时,《物权法》(第46条)规定水流的国家所有权,在其第123条规定水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从宪法规范到法律规范表现出不同的运作机理,尤其《物权法》第46条将水资源当作“物”而归为国家.一般来说,民法上的物是基于私使用性而成立,而水资源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此种特殊性导致其不能被当作一般物权意义上的“物”.更重要的是,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并不能完全按照物权规则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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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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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研究

978-7-5118-7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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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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